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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新)

日期:2025年12月23日    来源: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作者:佚名


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公司2025年第七次总经理办公会、五届三十一次党委(扩大)会、五届十五次职代会团(组)长联席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以二司人〔2025〕38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公司与员工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员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与员工签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存档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及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

1. 拟定并及时修编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

2. 制定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办理公司正式员工的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并保管相关文书资料;

4. 检查指导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协助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二)用工单位

1. 严格落实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要求,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督促完成劳动合同订立,向项目派驻员工、临时用工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核心条款,确保劳动者签字确认知晓;

2. 核查进场作业人员用工性质: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核实劳务外包单位与外包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留存劳务派遣协议、外包合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备查;

3. 负责本单位人员日常考勤、岗位调整、劳动纪律监督与考核,如实记录工作表现及岗位变动情况,如需调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需提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为合同履行、变更或终止提供合法依据;

4.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相应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及时调解处理本单位简易劳动争议,发现重大争议隐患或违法用工风险需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上级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法律合规部

1. 合法性审查:对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2. 法律风险防控:定期对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流程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控措施;跟踪劳动法规政策变化,及时提供合规建议,避免因法律变动导致的管理风险。

3. 争议处理支持:指导各单位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参与重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证据支持;审核劳动争议处理方案的合法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4. 合规监督:监督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开展劳动合同法培训,提高全员法律意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对于集团公司统一招聘的社会员工,公司人力资源部须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与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毕业证、学位证、工作经历、证书、体检等基本入职条件后,方可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相关手续。集团公司集中招聘的应届毕业生依据三方协议、毕业证、学位证、体检等基本入职条件后办理劳动合同订立相关手续。入职者应保证所有入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离职证明、证书、体检报告、工作经历说明等)均真实、完整、有效。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必须为集团批准引进的人员,严禁公司其他单位私招滥雇并订立劳动合同。

员工入职体检需符合以下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核心条款,结合公司建筑行业及岗位履职需求,确定体检合格标准为:无影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重大器质性疾病、传染性疾病(含活动性肺结核、艾滋病等)及肢体功能障碍;心肺功能、肝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等基础指标正常;视力、听力等感官功能及脊柱、四肢等躯体功能可适配岗位工作要求(涉及特殊岗位的,按岗位专项要求执行)。体检报告需由三甲医院或公司指定合作体检机构出具,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单项指标异常的,可在1个月内申请复查1次,以复查结果为准。

第九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公司人力资源部执一份,员工本人执一份,员工人事档案保管一份。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联系方式、详细通信地址、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并按不同期限进行分类管理,在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手续的同时,及时更新管理台账。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书》(附件1)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后合同义务,经济补偿与赔偿,劳动争议处理,双方协商约定的其它条款等内容。

公司根据实际,结合不同情况和岗位,与员工签订专项培训费用(附件2),一次性奖励(附件3)等专项协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订立的专项服务协议,可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作为劳动合同文本的附件,与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按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公司新进员工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录用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首次可订立5年劳动合同、本科毕业生首次可订立3年劳动合同,新录用社会成熟人才首次可订立2年劳动合同,特殊引进人员除外。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起始日期而无终止日期,只有当法定或双方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才能解除或终止。在公司内连续工作满十年或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且员工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根据工作需要,完成某一项临时性生产任务的人员,可签订以完成该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新进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应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新招收的员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公司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书由公司与员工双方签字盖章,并从劳动用工之日起劳动合同生效。

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七条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给予医疗期。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在充分保障员工利益的前提下,在集团公司内部各用人单位之间调动员工工作单位。调动后,员工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配置的,不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在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调动并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同意的,或者调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应书面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员工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及员工调动手续(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变更劳动合同或附件的相关内容:

(一)公司因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重组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四)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重新安排适当工作的;

(五)员工专业技能达不到规定标准,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所约定的工作,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

(六)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变更的;

(七)变更劳动合同,应在变更前通知对方。劳动合同部分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续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辞(离)职时应提供书面的辞职报告、辞职申请表(附件5)、员工离职清算表(附件6)、工作移交清单(附件7)。员工辞(离)职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应向公司赔偿及支付的费用按合同约定及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通知员工本人,做好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员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书,送达员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经双方协商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七日内员工未做出续订合同答复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续订手续是指公司在确认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就劳动合同续订期限及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附件8公司与员工双方各自留存签订完善后的劳动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或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玩忽职守,违章作业、违规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的;

(五)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提供虚假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体检、证书等基本入职资料或隐瞒与前单位存在的竞业限制或劳动纠纷,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经全员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的;

(九)经公司或相关单位查明,存在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且非法所得金额达3万元及以上的;

(十)经公司或相关单位查明,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违反职业操守行为受到处分的;

(十一)因员工履职不到位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且负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有固定的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因生产经营状况或本人原因,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再续订或重新签订合同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下列问题解决完毕之后,再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一)涉嫌违法犯罪,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悬而未决的;

(三)借用、租用公司住房、公款、公物尚未还清的;

(四)专项协议约定的服务年限未满的;

(五)员工从事的重要工程或重要生产经营任务尚未完毕,离开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做处理或正在被审查期间的;

(七)存在其它尚未解决完毕事项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按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非公司原因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及时告知员工并保存有关记录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七章  临时性用工

第三十四条 全员劳动合同制用工(原称正式员工)是公司基本用工形式,临时性用工是补充形式。临时用工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为弥补正式职工不足而聘用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在使用临时性用工时,应严格按照计划、审批、接收和使用,在完善各项用工手续后方可使用,严禁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使用临时性用工人员。

第三十六条 公司使用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人员应按照人事任免管理权限,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外包单位订立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使用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人员前,应确认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资质,按规定与派遣或外包员工签订了劳务合同并备案合同原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提倡签订书面协议,对非全日制用工性质予以确认。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非全日制用工时,不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

第三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八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合规、协商一致、防范风险、创新发展的原则,提高劳动用工市场化管理水平,实现“进者须优秀,退者应合法”,推进员工能进能出机制建设。

第四十一条 公司结合员工岗位任职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针对不同员工、不同岗位管控要求,细化约定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条件,强化员工契约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为创造和谐劳动关系,各单位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人员《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员工未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情形、《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上报公司处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督促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所在单位有未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情形时,应督促双方及时进行纠正,情形严重的,报上一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严格劳动合同履行考核。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履行考核在员工契约化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从员工劳动合同试用期考核、合同期满考核等关键时间节点入手,严格员工劳动合同履行考核,通过严格落实考核机制,实现企业用工契约化管理。

(一)试用期满前,公司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开展新进员工的岗位胜任力和工作表现考核评价(附件9),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依法终止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临近期满前,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展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业绩和表现综合考核评价,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评价结果为合格的,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手续,处理劳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三)制定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各类台账和劳动合同档案,并妥善保管;

(四)负责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全面清理非在岗员工的劳动合同,对确实不能上岗的非在岗员工,要做到用工管理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具备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非在岗员工,依法依规予以办理。同时加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非全日制用工清理,切实把好临时性用工准入关和使用关。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要完善劳动合同管理风险控制,将劳动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纳入本单位风险控制体系,重点控制生产一线用工风险、事实劳动关系风险、仲裁和诉讼风险等,制定预防和应对相关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杜绝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带来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应加强与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联系,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化原则,认真接受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督,营造积极有利的劳动用工环境。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掌握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手续,做到劳动合同管理及时、规范、有效。各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保证员工工资正常支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劳动保护和生产条件。

第四十九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十条 公司工会、人力资源部组织对各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公司持有的《劳动合同书》按人事任免管理权限归档管理,同时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九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二条 劳动合同双方违反《劳动合同法》,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规程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公司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

第五十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公司与员工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三十日内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都应自觉履行。

第十章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悖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为公司二级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二司人〔202218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劳动合同书.docx

附件2:培训专项服务协议.docx

附件3:一次性奖励专项服务协议.docx

附件4:员工调出移交清单.doc

附件5:辞职申请表.docx

附件6:员工离职清算表.docx

附件7:工作移交清单.doc

附件8:劳动合同续订书.docx

附件9:试用期考核鉴定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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