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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12月23日 来源: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作者:佚名 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办法
(本办法经公司2025年第七次总经理办公会、五届三十一次党委(扩大)会、五届十五次职代会团(组)长联席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以二司人〔2025〕398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公司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公司对员工实施奖惩,坚持“以人为本、奖罚分明、公开公正、合法有据”的原则,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以物质鼓励为辅;处罚以组织处理为主,以经济处理为辅。 第四条 对员工实施奖惩,按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推荐参加各上级单位及地方各级单位的先进评选、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等。奖励标准、范围等事宜比照集团公司及公司《评比表彰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执行。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通报表彰、各类评先评优及相关荣誉称号。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方面表现突出的; (二)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节约成本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有显著成绩的; (四)在改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五)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在安全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和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岗位上勤奋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 (七)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维护生产工作现场及公共财物安全方面,有显著功绩的; (八)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增收节支,事迹突出的; (九)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十)其他应当予以通报表彰和评先评优奖励的。 第八条 奖励权限及实施程序 (一)通报表彰由员工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员工奖惩呈报表》或者专项方案,阐明理由并附有关依据,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并提出意见,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评先评优奖励的权限及实施程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给予员工奖励,应在适当会议上宣布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条 发现受奖的个人事迹失实,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撤销奖励决定;情节严重的,公司追究呈报单位领导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一条 处罚包括以下五种方式: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诚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二)经济处理。扣减和追索绩效工资等激励收入,经济赔偿,终止、取消、收回其他长期激励收益; (三)禁入限制。五年内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被禁入限制岗位的工作,不得担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 (四)纪律处分;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员工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可给予以上五种方式进行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旷工,消极怠工;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不履行职责的,没有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的; (三)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四)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安全质量隐患或事故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丢失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一般直接经济损失的; (六)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私、侵占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一般直接经济损失的; (七)未经允许向公司外人员提供公司相关文件、证照、数据或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一般直接经济损失的; (八)弄虚作假,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二)(三)的情形,公司可给予其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月度内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累计满15次或年度内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累计满30次的; (二)连续旷工3天或月度内旷工累计满5天或年度内旷工累计满10天的; (三)工作时擅自离岗,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四)工作态度散漫,消极怠工,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六)待岗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单位安排的转岗培训、竞聘上岗,拒绝接受推荐或安排上岗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公司聘任、调动通知执行时间到岗,超过三天连续旷工的; (八)聚众闹事,辱骂攻击同事、领导,妨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对施工中的安全质量隐患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引发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一)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未履行指挥职责,引发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二)对发生的各类安全质量事故处置不当,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三)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四)疏于防范,致使公司财物、资料被盗、被骗、丢失,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五)滥用职权,擅自决定事项,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六)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开除党籍或政务开除处分的; (十七)未经允许,向公司外人员提供公司相关文件、证照、数据,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八)未经许可,擅自发文、使用单位印章、证照或伪造领导签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九)故意伪造、涂改单位文件、证照、印章,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违规签署对外文书,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投资、担保、贷款,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二)违反公司财经纪律,挪用资金,侵占公司财物,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三)伪造、变造、涂改材料(证件、发票等)虚报各种费用的; (二十四)违反相关审计纪律和忠诚性原则,未真实披露审计过程所获悉的全部重要事项,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五)资产管理不善或违规处置公司各类资产,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六)内外勾结,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七)违反公司物资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八)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九)利用单位计算机网络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淫秽、反动等非法信息和虚假信息的; (三十)未经公司授权,向媒体散布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十一)弄虚作假,以抄袭、剽窃等手段骗取科研成果,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十二)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企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十三)违反法律法规,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十四)年度内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含撤职)累计达三次的; (三十五)经公司或相关单位查明,存在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且非法所得金额达3万元及以上的; (三十六)经公司或相关单位查明,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违反职业操守行为受到处分的; (三十七)因员工履职不到位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且负直接责任的; (三十八)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 (三十九)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以3天以上拘留的; (四十)发生以上违纪违规行为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所在单位累计退回公司重新安排工作2次及以上的; (四十一)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明文规定的“严禁”“禁止”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迟到、早退是指除有不可抗力外,员工未经批准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晚到岗或早离岗1小时及以内的行为。员工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晚到岗或早离岗超过1小时的按旷工处理,其中,1个工作日内晚到岗或早离岗超过1小时不满4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4小时及以上的按旷工1天处理。 本办法所称年度、月度分别从公历年的1月1日、公历月的1日起计算。 本办法所称一般直接经济损失,是金额超过公司所在地省级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50%的直接经济损失;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是金额超过公司所在地省级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由工会、公司代表、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经济损失认定机构负责认定。 本办法所称严重不良后果主要包含: (1)集团公司及公司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集团公司及公司资质证书被降级或处罚的; (3)取消集团公司及公司行业投标资格的; (4)集团公司及公司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限制投标的; (5)集团公司及公司被建设单位列入“不良企业”名录,3个月及以上不得投标的; (6)给集团公司及公司造成较大的负面国内、国际影响的; (7)其他给对集团公司及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影响情形的。 第十四条 员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规定的不胜任工作: (1)连续2次员工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 (2)连续2次干部履职考察结果为“不称职”的; (3)经转岗培训,被考核为不合格的,或考核合格仍不胜任岗位工作的。 第十五条 处罚权限及实施程序。 (一)批评教育由员工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实施; (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含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以及经济处理由员工所在单位(部门)对违纪事实做出初步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填写《员工奖惩呈报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报公司会议批准后实施; (三)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移送纪检机构开展审查,追究纪律责任; (四)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 对员工进行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理,必须认真调查核实违规事实,证据确凿,材料完备,经过会议讨论,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听取受处罚员工申辩。工会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七条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被减发工资的,减发方式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减发标准由公司视具体情况确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金额由公司依据具体情形确定。减少工资和赔偿经济损失后应发给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其岗位工资的8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凡违法违纪所得的不正当收入、物品或赃款赃物应全部追退。 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酌情支付员工工资: (一)因个人原因被停职审查期间,停发一切薪酬待遇,待审查结束后视情况予以处理。审查无问题的,补发审查期间停发的薪酬;受到相应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的,停发一切薪酬待遇,后经改判无罪释放的,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由个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十九条 除批评教育外,公司应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本人,本人应予签收。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含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应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公司的“评先评优”“职称晋升”“职务晋升”;受降职、撤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恢复原任职务或担任更高级别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员工对所受处罚有异议的,应于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但在未改变原处罚决定前,仍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员工的处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三条 发现对员工的处罚失实,公司应通过有关会议研究同意,撤销处罚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立案查处的案件,按纪检监察组织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员工需进行党纪处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员工有违反本办法处罚情形的,公司有权提请派遣员工、劳务外包员工所属的劳务企业参照本办法处理,并有权将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退回所属的劳务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作为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附件,并在公司网站和协同工作平台上公示。 第二十八条 员工违反国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或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现有制度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最新的公司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员工奖惩办法》(二司人〔2019〕51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上一篇:关于印发《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最近更新 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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