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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时间:2021年09月14日 来源:人力资源部



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公司党委四届二十六次会议、总经理办公会2020年第6次会议研究,并经第四届二十五次职代会团(组)长联席(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二司人〔2020〕39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于各单位(部门)认真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员工休假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公司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时间的行为。

(一)休息,包括日休息和周休息;

(二)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病假、工伤假、公假和事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  休息和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四条 日休息是指工作日内,由员工个人支配时间的行为。周休息是指两个相邻工作周之间,由员工个人支配时间的行为。

第五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每个工作日的具体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周休息日时间为星期六和星期日。

第六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但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周休息日时间为星期六和星期日。

第七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不确定固定的周休息日,由单位(部门)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的方式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若工作日适逢星期六和星期日视为正常上班,若工作日适逢法定节假日视为加班。

第八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在传统年节、重要纪念日或民族风俗习惯庆祝日期休假的行为。法定节假日包括全部和部分员工放假两种节日。

(一)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1.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 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节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端午节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中秋节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1. 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3月8日下午);

2. 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5月4日下午)。

第九条 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当法定节假日变动时以政府的规定为准。

第三章  年休假

第十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含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期限)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二条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员工必须于每年1月15日前提交本人当年年休假计划。各单位(部门)负责记工的部门(负责人)应核实员工应休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提出的年休假计划汇总到《年休假计划表》,并将《年休假计划表》交主要领导审批。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及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

各单位(部门)《年休假计划表》应于当年1月31日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公司工会办公室备案。员工本人要求修改年休假计划的,报所在单位(部门)自行审批。各单位(部门)应每月及时更新《年休假计划表》。

为避免集中休假影响工作正常开展,年休假计划要求分散计划,即负责同类岗位或同部门的员工分散分批进行年休。符合年休假天数5天及以内的一次休完,5天以上的不超过两次休完。

员工当年未申请休年休假或未按时提交休假计划且所在单位(部门)又无法调整计划致使未休年休假的,不再享有当年年休假。

第四章  探亲假

第十四条 员工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条所称不能利用周休息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周休息日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由各单位根据当地的交通情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处理。

本条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十五条 员工探亲假期

(一)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省内探亲的给予3天以内,跨省的给予6天以内路程假。探亲假期和路程假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六条 反探亲制度

(一)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不含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的,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报销其往返路费。

(二)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不含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本四年内不能探望父母的,其父母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报销其一人往返路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员工配偶当年已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员工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三)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周休息日团聚,或者与一方居住在一起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员工因长期病休回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与父母团聚累计满20天、与配偶团聚累计满30天,员工当年(未婚探父母、已婚探配偶)或本四年中(已婚探父母)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六)员工配偶或父母已按规定实行反探亲的,员工当年或本四年中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八条 员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应持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因转车、候车延误的时间,不算路程假,应作事假处理。

第十九条 员工探望配偶(含配偶反探亲)或员工探望父母(含父母反探亲)往返交通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一)乘坐火车的,标准不超过硬席卧铺费,D、G二等座位;

(二)乘坐轮船的,标准不超过三等舱;

(三)乘坐长途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的,据实报销。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包车、租车和出租车;

(四)除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外,员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员工自行选择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超出部分由员工自理;

(五)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回国探亲乘坐飞机的,按经济舱标准报销。

第二十条 员工探亲途中有下列情形的,可凭据报销住宿费,标准不超过200元/天。

(一)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报销一天的住宿费。

(二)连续乘坐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每停车住宿一次,报销一天的住宿费。

(三)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时间的住宿费,可凭相关证明和住宿费发票,按实际等待恢复的天数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婚丧假

第二十一条 员工本人结婚(含再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婚假。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可给予7天婚假。员工去对方所在地结婚的,省内给予3天以内,跨省给予6天以内的路程假。

员工所在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人单位)所在地省、市政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所在地省、市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员工应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休婚假,否则视为员工主动放弃婚假。单位应自员工提出休婚假之日起,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一年内安排员工休完婚假。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5天丧假。如需员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省内给予3天以内,跨省给予6天以内的路程假。

第六章  产假和哺乳假

第二十四条 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二十五条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如需员工本人到外地护理的,省内给予3天以内,跨省给予6天以内的路程假。员工所在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人单位)所在地省、市政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所在地省、市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产后,自产假期满之日起,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予不超过24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非在岗员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女员工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且未请哺乳假的,每天工作时间内单位应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八条 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章  病 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三十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三十一条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请假的天数,原则上以医生的建议休假天数为准,但在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累计病休时间内,累计请病假天数不得超过医疗期的天数。

第三十二条 员工请病假3天及以上的,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材料和病历资料,其中病假证明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员工一个月内请病假三次及以上的,单位应要求员工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

第三十三条 单位对员工提供的病假证明材料有疑议的,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病假证明材料一致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病假,并承担员工的复查费用;复查结果与病假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视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且复查费用由员工承担。

第三十四条 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病假的,其骗取病假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八章  工伤假

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单位应给予工伤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

第三十六条 员工工伤假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九章  公假和事假

第三十七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公假。公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三十八条 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单位批准员工事假,一个月累计不得超过15天,一个年度累计不得超过30天。

第十章  休息休假管理

第三十九条 员工请假应当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本办法的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规定完成请假各个程序,经批准同意后休假。未完成请假程序和未经书面批准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休假”的,均按旷工处理。

因特殊情况员工不能事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规定,先口头请假,在征得批准同意后先行休假,但返回工作岗位两个工作日内,应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口头请假必须通过短信或微信等方式完成请假各个程序,请假人及各个程序上的审核人和审批人都要保留短信或微信等是否符合休假条件、同意、不同意记录。 审核部门和所在单位(公司本部部门)应做好口头请假记录,并确定请假类别及请假起止时间。

第四十条 员工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可以申请续假,续假审批程序与请假程序相同。员工未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亦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的,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若员工当年已无假可续,则必须返岗,未按时返岗超天数按旷工处理,各单位(公司本部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奖惩办法》报公司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综合办公室是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的审核部门,根据本规定确定员工是否符合休假条件并建立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员工休假台账》。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本部员工(含公司领导)休息休假的审核部门,根据本规定确定员工是否符合休假条件并建立公司本部《员工休假台账》。休息休假台账应定期交给员工出勤打卡管理部门,以便与出勤打卡记录核对。

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病假、工伤假、丧假必须具备相关证明材料,并存档备查。公司本部所有员工休假材料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员工休假材料由项目(专业化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休假材料应包括员工请假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公司主要领导请假,由人力资源部出具审核意见(公司办公室备案),党政正职相互审批,并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报告。

(二)公司副职领导请假,由人力资源部出具审核意见(公司办公室备案),主要领导审批。

(三)本部、社管中心部室正职请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副职及以下员工请假,本部部室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社管中心员工由社管中心审核,部室正职审批。

(四)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主要领导请假,由其综合办公室审核,包保领导审批;副职及以下员工请假,由其综合办公室审核,所在项目(专业化分公司)部室负责人(作业队或工区队长等)和项目经理(专业化分公司经理)审批。

(五)员工工伤假统一由社管中心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

(六)员工年度累计请病假3个月及以上必须报公司审批。

(七)女职工请哺乳假必须报公司审批。

(八)审批人不得超越其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天数一律无效。

第四十三条 员工请假须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员工休假期满,应在返回工作岗位两个工作日内销假,在《员工请假申请单》上填写销假日期和签字。

公司本部部室所有员工休假统一在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社管中心员工由社管中心办理销假手续。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员工休假统一在综合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十四条 员工因生产(工作)任务接续不上或不足停待工的,其本人当年有应休未休假期的,或者有需要调休补休休息日的,应当先安排休假或调休补休。

第四十五条 员工因故请事假,其本人当年有应休未休假期的,或者有需要调休补休休息日的,应当先安排休假或调休补休。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切实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公司提倡采取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员工休各类假期。

第四十七条 员工请假和单位安排员工休息休假,各单位(部门)应做好员工休息休假的记录,建立相关台账。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扩大休息休假范围和延长假期。各单位(部门)领导有违反规定批假的,按《员工奖惩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指挥部员工休息休假比照公司本部员工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员工休假期间(含路途时间)的薪酬待遇,按公司薪酬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项目部员工,每年可以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比照出差办理。单位按此规定报销路费后,不再报销当年其它休息休假(含返探亲)的往返路费。

第五十二条 员工休假期间(含路途时间)发生的费用,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报销的外,其它费用单位一律不得报销。

第五十三条 除年休假外的各类假期,均包含周休息和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非在岗员工在非在岗期间不再休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依法享受产假。当年待岗超过30天及以上的员工调出中心上岗的,不再享有当年的探亲假、带薪年休假。

第五十五条 员工因工作调动,原单位应开具《员工休息休假情况说明》注明其休息休假情况(详见附件3),经各单位(部门)负责记工的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员工符合休假条件,且在原单位(部门)尚未休假(含尚未休假达到应休天数的),依据原单位开具的《员工休息休假情况说明》,即可接续休假。

第五十六条 探亲假应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段休假。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按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二司人〔2020〕6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员工请假申请单

      2. 员工配偶(父母)反探亲登记表

      3. 员工休假台帐

      4. 员工休息休假情况说明

附件1:员工请假申请单.docx

附件2:员工配偶(父母)反探亲登记表.docx

附件3:员工休假台帐.docx

附件4:员工休息休假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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