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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时间:2010年01月07日 来源:佚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公司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公司对员工实施奖惩,坚持“以人为本、奖罚分明、公开公正、合法有据”的原则,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以物质鼓励为辅;处罚以组织处理为主,以经济处理为辅。

第四条  对员工实施奖惩,按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和授予“劳动模范”、“金牌职工”、“开路先锋奖章”等荣誉称号。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安排疗养等非货币性奖励。发给一次性奖金的,奖金标准按公司相关规定或公司有关会议决定执行。给予非货币性奖励的,由公司按一事一办的原则研究确定。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通报表彰、授予“金牌职工”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方面表现突出的;

(二)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节约成本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有显著成绩的;

(四)在改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五)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在安全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和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岗位上勤奋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的;

(七)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维护生产工作现场及公共财物安全方面,有显著功绩的;

(八)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增收节支,事迹突出的;

(九)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十)其他应当予以通报表彰、授予“金牌职工”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第八条  对在公司举办的劳动竞赛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可授予“开路先锋奖章”。

第九条  奖励权限及实施程序

(一)通报表彰由员工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员工奖惩呈报表》,阐明理由并附有关依据,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并提出意见,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授予“劳动模范”、“金牌职工”、“ 开路先锋奖章”等荣誉称号的权限及实施程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给予员工奖励,应在适当会议上宣布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发现受奖的个人事迹失实,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撤销奖励决定;情节严重的,公司追究呈报单位领导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处罚包括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理两种形式,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理可单处也可并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含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经济处理包括:减发工资、罚款和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可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含撤职)处理,并酌情给予相应经济处理:

(一)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旷工,消极怠工;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不履行职责的,没有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的;

(三)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四)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安全质量隐患或事故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丢失公司财物,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私、侵占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未经允许向公司外人员提供公司相关文件、证照、数据或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秘密,造成损失的;

(八)弄虚作假,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三)项所规定的情形,公司可给予其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月度内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累计满15次或年度内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累计满30次的;

(二)连续旷工3天或月度内旷工累计满5天或年度内旷工累计满10天的;

(三)工作时擅自离岗,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四)工作态度散漫,消极怠工,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六)待岗员工拒绝参加单位安排的转岗培训、竞聘上岗,拒绝接受推荐或安排上岗的;

(七)聚众闹事,辱骂攻击同事、领导,妨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

(九)对施工中的安全质量隐患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引发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未履行指挥职责,引发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一)对发生的各类安全质量事故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二)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三)疏于防范,致使公司财物、资料被盗、被骗、丢失,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四)滥用职权,擅自决定事项,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五)未经允许,向公司外人员提供公司相关文件、证照、数据,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六)未经许可,擅自发文、使用单位印章、证照或伪造领导签名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七)故意伪造、涂改单位文件、证照,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八)违规签署对外文书,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九)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投资、担保、贷款,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违反公司财经纪律,挪用资金,侵占公司财物,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一)伪造、变造、涂改材料(证件、发票等)虚报各种费用的;

(二十二)违反相关审计纪律和忠诚性原则,未真实披露审计过程所获悉的全部重要事项,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三)资产管理不善或违规处置公司各类资产,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四)内外勾结,损害公司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五)违反公司物资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六)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十七)利用单位计算机网络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淫秽、反动等非法信息和虚假信息的;

(二十八)未经授权,向媒体散布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九)弄虚作假,以抄袭、剽窃等手段骗取科研成果,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十)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企业秘密,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二)年度内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含撤职)累计达三次的;

(三十三)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明文规定的“严禁”、“禁止”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旷工是指除不可抗力外,员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假期期满未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逾期不归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迟到、早退是指除有不可抗力外,员工未经批准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晚到岗或早离岗1小时及以内的行为。员工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晚到岗或早离岗超过1小时的按旷工处理,其中,1个工作日内晚到岗或早离岗超过1小时不满4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4小时及以上的按旷工1天处理。

本办法所称年度、月度分别从公历年的1月1日、公历月的1日起计算。

本办法所称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是金额超过公司所在地省级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由工会、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经济损失认定机构负责认定。

第十六条  处罚权限及实施程序。

(一)批评教育由员工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实施。

(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含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以及经济处理由员工所在单位(部门)对违纪事实做出初步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填写《员工奖惩呈报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报公司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员工进行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理,必须认真调查核实违规事实,证据确凿,材料完备,经过会议讨论,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听取受处罚员工申辩。工会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八条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被减发工资的,减发方式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减发标准由公司视具体情况确定。处以罚款的,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或公司有关会议决定执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金额由公司依据具体情形确定。

第十九条  除批评教育外,公司应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本人,本人应予签收。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含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应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含撤职)处理的员工,从被处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公司“评先”、“评优”活动。受降职(含撤职)处理的,从被处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复职和担任更高级别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批员工处罚,从证实员工违纪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报公司领导批准,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

第二十二条  员工对所受处罚有异议的,应于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申诉,或在法定时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但在未改变原处罚决定前,仍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员工的处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发现对员工的处罚失实,公司应撤销处罚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立案查处的案件,按纪检监察组织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员工需进行党纪处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司人〔2005〕3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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